《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1號)
第十條 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勞動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評價;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的類型分析;
(四)對建設項目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技術分析和評價;
(五)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設置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配置及有關制度建設的建議;
(六)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措施的建議;
(七)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結論。
第十一條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三)建設單位對預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四)職業衛生專家對預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五)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涉及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需提交建設項目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備案或者審核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文件、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者出具補正通知書。
第十三條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向申請人出具備案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審核不同意的,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因情況復雜,20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審核同意后,建設項目的選址、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防護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辦理相應的備案或者審核手續。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提交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完成。
如不需要進行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完成。
該評價報告為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提供技術支撐。
該報告及行政部門的批文是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時必須提交的資料之一。
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